东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12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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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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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分析师会议;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座谈交流;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接待来访;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
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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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
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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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
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
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事务,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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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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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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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将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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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自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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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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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11
附件 2: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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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
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
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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