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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12-12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评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评;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人
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协助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
     1、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0 万元;
                                    1
       2、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6 万元;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2.4 万元;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4、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0.96 万元,该部分津贴与内
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的职务薪酬无关。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
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
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
代表监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
其他报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福利补贴+特殊贡献奖励。
    1、基本工资: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固定部分,根据任职年限、岗位责
任确定。该部分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与高级管理人员当月履职结果挂钩评
价。
    2、月度绩效工资: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公司整体经营结果,月度
绩效工资与高级管理人员当月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评价。
    3、年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中年度发放的部分,
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和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工作目标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工资收入,按年度发放。
    4、福利补贴:包括国家法定福利、节日福利、公司保障性福利及公司关怀
性福利。
    5、特殊贡献奖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
所进行奖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七条 董事、监事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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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福利补贴根据国
家规定和公司政策发放;年度绩效工资和特殊贡献奖励根据考评情况按年度发
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
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董事、监事自愿放
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
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绩效工
资,公司有权追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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