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公司
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且符合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
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符合市场现
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实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
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用途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关说明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实施<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交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同时能够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该
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实施<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先德 陈 江 蒋德权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