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 86-756-8893339 传真: 86-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宝莱 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董事会同意控股股 东燕金元先生(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 26.81%的股份)将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4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公 司股份 53,262,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989%。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3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15,4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3.19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 1.00《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00《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00《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4.00《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5.0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6.00《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7.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议案 8.0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 议案 9.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1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公告的《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 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44,4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 议案 2.00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44,4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 议案 3.00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7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32,9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 议案 4.00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44,4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 股反对,8,500 股弃权,58,858,1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7%。 议案 6.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43,9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 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80,100 股反对,8,500 股弃权,58,789,1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8.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 表决结果:80,100 股反对,8,500 股弃权,58,789,1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 议案 9.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200 股反对,32,100 股弃权,58,833,4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 议案 10.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00 股反对,8,500 股弃权,58,868,004 股同意通过,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 议案 1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3,100 股反对,8,500 股弃权,58,816,104 股同意通过,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 以上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 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 经办律师:唐伟振 律师 詹雅婧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