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30
证券代码:300246 证券简称:宝莱特 公告编号:2023-088
债券代码:123065 债券简称:宝莱转债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内
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
项目”及“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募集资金
投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和“营
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内部投资金额作出适当调整;调整“营销
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
中心项目”中透析器生产线的建设实施方式,同时设立专项存储账户用于存放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近日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
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736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723,404 股,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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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8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9,999,995.20 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950,681.67 ( 不 含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28,049,313.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0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近日与财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23 年 10 月 14 日):
金额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元)
广东宝莱
1
特医用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
656900003510901 110,000,000
技股份有 珠海分行 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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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由亚冬、胡凤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财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财通证券可以要求
公司或公司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