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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开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23-04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
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开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465,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1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59,159,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06,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7%;无股东委
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7 人,实际出席 7 人(其中公司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书面
委托董事李玉玲女士代为出席及表决);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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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
会议,董事陈亮先生,独立董事朱永明先生、司志刚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在本次会议上,由独立董事代表王振华先生进行了年度述职。
    2、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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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
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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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00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时担任董事的股东杨维国先生、华梦阳先生、李玉玲女士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852,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时担任监事的股东陈振亚先生、王葆玲女士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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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第5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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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65,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873,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莉莉、张晴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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