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7-04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23-058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4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9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76 元/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301 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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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6
元。
4、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计 301 人,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占回购股份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拟授予权益 公告之日公司 销后公司总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1 李玉玲 40 2.35% 0.08% 0.08%
理、财务总监
2 杨长昆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副总经理、董
3 赵璇 35 2.06% 0.07% 0.07%
事会秘书
4 焦征海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5 杨文寿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6 赵鑫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
1,175 69.12% 2.44% 2.47%
干(295 人)
首次授予合计(301 人) 1,390 81.76% 2.89% 2.92%
预留 310 18.24% 0.64% 0.65%
合计 1,700 100% 3.53% 3.57%
注:(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
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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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
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
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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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6、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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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考核指标
年度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注:1、上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
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
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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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对
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归属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X=100 60≤X<100 0≤X<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X/100 0
注:计算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不保留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后的计算结果,下同。
如果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当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归属。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
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核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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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的议案》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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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4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39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01 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5.7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占回购股份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拟授予权益 公告之日公司 销后公司总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1 李玉玲 40 2.35% 0.08% 0.08%
理、财务总监
2 杨长昆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副总经理、董
3 赵璇 35 2.06% 0.07% 0.07%
事会秘书
4 焦征海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5 杨文寿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6 赵鑫 副总经理 35 2.06% 0.07% 0.07%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
1,175 69.12% 2.44% 2.47%
干(295 人)
首次授予合计(301 人) 1,390 81.76% 2.89% 2.92%
注: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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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
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五、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总股本 481,092,49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4,744,102 股后的总股本
476,348,3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65 元人民币(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30,962,645.54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时授予价
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5.82-0.064359=5.76 元/股(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此外,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04 人调整为 30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股东。经核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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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 2023 年 7 月 4 日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 1,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24 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12%、20.41%、22.78%(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近三年年
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285%(公司最近 1 年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390 6,469.60 1,864.02 2,789.32 1,370.79 445.4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
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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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
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进一步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并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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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符合授予条件的 3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76
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四)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3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76 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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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新开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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