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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开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9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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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本条所称“重大”是指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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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
开或根据公司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
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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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细则生
效后,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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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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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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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
开或根据公司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停
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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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细则生
效后,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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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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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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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委员

提议召开或根据公司需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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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
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细则生
效后,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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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开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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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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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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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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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
停止履职董事职务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细则生
效后,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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