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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5-3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充分考虑了
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王诚、黄文锋、李静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