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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份额的公告2023-07-06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8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海南盛冠达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冠达基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盛冠达弘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公司
基于对弘盛 10 号拟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的分析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收益及业务协同效应,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认购盛冠达弘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盛 10 号”或
“投资基金”),弘盛 10 号意向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名称: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12-27
    3、注册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
楼 3F305 室
    4、法定代表人:黄灿
    5、控制关系:深圳市鸿盛合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盛冠达基金的控股股东,
黄灿为盛冠达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6、主要投资领域:二级市场投资、量化对冲基金
    7、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并取得会员资格,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1070。
    8、公司及子公司与盛冠达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盛冠达基金未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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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在本期产品存续期内也不计划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及子公司与盛冠达基金亦
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合同基本内容
    1、基金名称:盛冠达弘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位合格投资者
    3、运作方式:开放式
    4、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
    5、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
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
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
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6、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 15 年为固定存续期限
    7、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
或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
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二)投资模式
    1、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指
股票、存托凭证、优先股、权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品种(包
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策略:
    组合策略:本基金将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
的进行资产配置;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
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风格、投资比例或投资限
制事项,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承担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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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存托凭证按市值计算占基金
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本基金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品种(包括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
定。
   4、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进行如下投资运作,若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资产;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三)管理和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投资人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
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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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
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
合格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
合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的除外;
    (3)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4)保证其经办人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
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
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
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
予返还;
    (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
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3)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自身关联方以及与自身关联
方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资管产品清单或作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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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方的清单,并且在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费用收取及业绩报酬
    1、管理费、托管费及基金服务费合计年费率 0.24%,前述费用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及服务机构。
    2、本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
    (六)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
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次数、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方式,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需提前通
知管理人提出申请;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司与投资基金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弘
盛 10 号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份额认购,不任职于投资基金。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
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认
购上述基金份额,主要目的在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获得财务投资收


                                   5/6
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
的正常运转,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存在的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等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
最低收益,从而产生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2、基金运营风险: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
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将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
动性风险。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能
采取延期支付赎回款的操作,赎回申请投资者因此面临不能按时足额获得赎回款
项的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
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投资标的波动性风险:受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标的经营业绩及资
本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基金成功投资标的后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
定。
    5、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六、其他说明
    弘盛 10 号产品已完成备案,备案号:SLJ448。公司本次认购弘盛 10 号份额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会根据本次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份额的进展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对外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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