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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7-25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
以 2023 年 7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文锋、王诚、李静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