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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仟源医药: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6-15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调研
机构,由公司总裁或副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各类创新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
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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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创新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创新与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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