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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星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7

第六章 会议登记 ............................................................................................................ 8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九章 会议记录 .......................................................................................................... 16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17

第十一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召集、召开并依法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
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无偿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3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5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6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7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
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
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
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9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发出通知;

    (二)具有参会资格的人员按会议通知指定日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

    (三)前项参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规定时间前签到入场;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五)按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顺序审议提案;

    (六)股东发言;

    (七)股东根据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九)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就会议有关情况作出见证;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三)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
安排及其他情况,宣布暂时休会,但不得闭会。股东大会最终决议形成后,方能
闭会。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大会

                                10
报告:

    (一)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代表的股份;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
员作出回答。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
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
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公司章程》关
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
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

                                   13
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
投票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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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时间,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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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随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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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因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改本议事规则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足”、“过半
数”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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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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