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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星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2
第五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
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
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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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
于本规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规划部的提案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
会议决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不受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
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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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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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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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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