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8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开山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
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