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3 第 0508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夏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共计 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1,997,29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3296%(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3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58,797,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13%;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 11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00,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83%。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李占明先生书面提交的《关 于提请增加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为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减少会议召开及股东参会成本,李占明先生提议 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业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除上述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李占明先生作为提案人,其主体资格合法,提案 程序合法合规,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1,850,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41%;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42%。 2.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1,850,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41%;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61,850,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41%;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4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61,850,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41%;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61,884,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71%;反 对 1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2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58,900,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8.8180%;反 对 3,096,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182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61,850,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41%;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4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9.01 董事李占明先生 同意 65,256,9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832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167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9.02 董事李占强先生 同意 65,256,9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832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167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9.03 董事刘玉峰先生 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61,878,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刘玉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4 董事李江文先生 同意 261,092,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2%;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8%;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李江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5 董事李明强先生 同意 65,256,9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8328%;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167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9.06 董事田国华先生 同意 261,605,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2%;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8%;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田国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7 独立董事吕国会先生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9.08 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7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9.09 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0.01 监事张韶轩先生 同意 201,2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457%;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54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2 监事杨海静女士 同意 261,882,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股东杨海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3 监事张彦立先生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261,887,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583%;反 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41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 效。 (以下无正文) 9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清 友 经办律师: 侯 旭 夏 勇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