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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关于隆华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2023-07-25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债券代码:123120             债券简称:隆华转债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华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隆华转债”将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隆华
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7.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3、除息日:2023 年 7 月 31 日

    4、付息日:2023 年 7 月 31 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票面利率为 0.70%。

    6、“隆华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凡在 2023 年 7 月
2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7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起息日:2023 年 7 月 30 日

    8、下一年度票面利率:1.00%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74 号”文核准,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了 798.9283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9,892.83 万元。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79,892.83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隆华转债”,债券代码
“123120”。

    根据《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隆华科技集团(洛
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在“隆华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
将“隆华转债”2022 年 7 月 30 日至 2023 年 7 月 29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隆华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92.83万元(含79,892.83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
29日。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1.60%、第五年2.40%、第六年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2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资信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城”)

    2020年10月30日,东方金诚出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
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1年9月24日,东方金诚出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2年6月2日,东方金诚出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隆
华转债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3
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3年6月12日,东方金诚出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隆
华转债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担保事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隆华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70%,每10张“隆华转债”(面
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元;

    2、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元;

    3、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28日

    2、除息日:2023年7月31日

    3、付息日:2023年7月3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3年7月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华转债”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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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79-67891813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