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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能健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健康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23206              债券简称:开能转债



                   开 能 健 康 科 技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21号),
同意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健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0张,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5,992,558.11元(承销和保荐费
用不含税5,3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692,558.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244,007,441.89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26
日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
4203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批准,由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7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16350100100171566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海市南支行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50131000954034237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浦东分行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8110201013601653709   44,7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海川沙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007,441.89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

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乙方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乙方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述主体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健康净水装备生产线数智化升级及扩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光耀、方雪亭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长江保荐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