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业务隔离制度(2023年10月制订)2023-10-11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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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公司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
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务、
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财
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
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 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
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
独立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挪
用、挤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公
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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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
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
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办公,不得共用相同的信
息系统,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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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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