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天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11-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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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原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刘杰、丁文华(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福建
豌豆尖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岚和姚海燕共同控
制的新余八重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剑君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铂欣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紫
荆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合称为“募资认购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及签署本次交易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至披露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以下
简称“本次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重组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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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
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在本次自查期间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本
次交易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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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高 树 赵 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杨 栎 洁
202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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