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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交科: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3-035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5、根据公司股东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伙)等相
关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合伙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符冠华、王军华
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中关于表决权放弃
的有关约定,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股票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的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 8 号公司 4 楼第一会议室。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42,858,746 股,其中剔除股东
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后的有效表
决股份 529,861,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81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637,618,278 股,其中剔
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后的
有效表决股份 524,621,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2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240,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55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50,212,6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861,9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861,9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有限公司-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869,808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2,6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171,133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147%;反对 4,690,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85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521,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0.6582%;反对 4,69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750,1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00,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777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2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大鹏、王军华、朱晓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254,597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2,67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861,901 股(已剔除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的表决股
份 63,376,845 股、49,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21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方祥勇律师、曹江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