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杨振华先生外董事会其他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杨振华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说明。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9 层多媒体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曹忻军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 到 15:00 的任 意时间。 1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3,578,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5,807,8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72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770,22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1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820,32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654%。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 %;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3 股份数的0.00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6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1%;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弃权票为 2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0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980%;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55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8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7%;反 对票为79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958%;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2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523%;反对票为79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46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3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6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1%;反 对票为81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4%;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0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980%;反对票为81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007%;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3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12,767,3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1%;反 对票为810,29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4%;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6,009,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980%;反对票为810,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007%;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14%。 1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八个制度的议案》 10.01 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提案为特别决议) 同意票为110,362,6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 对票为3,214,9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6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673%;反对票为3,21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31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2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提案为特别决议) 同意票为110,362,6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 对票为3,214,9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弃权票为 5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6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673%;反对票为3,21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31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3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提案为特别决议) 同意票为110,362,6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 对票为3,214,9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6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673%;反对票为3,21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31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票为110,362,6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 对票为3,214,9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6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673%;反对票为3,21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31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5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票为110,362,6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0%;反 对票为3,214,9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6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673%;反对票为3,214,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314%;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6 10.06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票为110,356,2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3%;反 对票为3,221,3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2%;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499%;反对票为3,221,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8%;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7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为110,356,2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3%;反 对票为3,221,3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2%;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499%;反对票为3,221,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8%;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10.08审议通过了《决策权限制度》 同意票为110,356,28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33%;反 对票为3,221,3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2%;弃权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3,59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499%;反对票为3,221,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488%;弃权票为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1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马鹏瑞律师、高烨涵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7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签字页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