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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朗玛信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2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
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2023 年 5 月 22 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长岭南路 31 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718,26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726%。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表明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股东名称和姓
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2,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78%。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中小股东

                                     2
(“中小股东”指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68,61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36%。

   4.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
及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48,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48,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
   表决结果:133,048,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48,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49,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8,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4%;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9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48,6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7%;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股东王伟和贵阳朗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68,610 股。

   表决结果: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
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6,267,0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99,7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1,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经办律师:

                                                      李圣博 律师




                                                      高   严   律师




                                                    202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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