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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2  

                                                    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1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
业园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二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4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133,15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9.400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出席股东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32,718,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72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2,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12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368,6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36%。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圣博律师、高严律师参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133,048,665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37%;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04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37%;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133,048,665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9237%;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04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37%;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049,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44%;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8,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4%;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048,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37%;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股东王伟和贵阳朗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68,610 股。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267,0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6,267,01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反对
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圣博律师、高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