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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百纳千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艳梅                   联系电话:010-6083 3081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国辉                   联系电话:010-6083 36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经持续督导项目组 2022 年度现场
况                                     检查,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

                                   2
                                            求,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监高义
                                            务及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内幕信息
                                            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运用、对
                                            外担保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无                          不适用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百纳千成 2022 年扣          保荐机构已关注到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上述情况,经与上市公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出现亏损,公司 2022 年度 司确认,公司经营业绩
大变化情况)               归母净利润为 2,080.21 下滑且扣非后净利润为

                                        3
                          万 元 , 扣 非 后 净 利 润 负主要系下游平台客户
                          -5,048.88 万元,分别比 采购预算紧缩,剧集业
                          上年同期减少 68.64%和 务毛利率阶段性下滑以
                          231.48%。                  及宏观经济波动国内电
                                                     影票房市场复苏缓慢,
                                                     公司部分电影剧目放映
                                                     计划调整所致。
                                                           2022 年整体宏观经
                                                     济波动较大,影视行业
                                                     需求疲软。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
                                                     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
                                                     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
                                                     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
                                                     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
                                                     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
                                                     司上述风险,督促公司
                                                     改善经营业绩,切实回
                                                     报全体股东。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承             是      不适用
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
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2.盈峰集团承诺:百纳千成 2020            是      不适用


                                      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盈峰集
团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盈峰集团及何剑锋承诺保证填            是        不适用
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4.公司承诺不为 2021 年限制性股           是        不适用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
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 公司承诺不为 2019 年股票期权          是        不适用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
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6. 盈峰集团承诺在最后一笔增持            是        不适用
交易完成(2021 年 6 月 10 日)6
个月后的两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将增持的不
符合豁免要约条件的股份予以减
持,并将产生的收益上交上市公
司。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5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
                          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6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 权 和 广 州 汤 臣 佰 盛 有 限 公 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
                           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
                           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
                           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
                           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7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
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
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8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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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艳梅                       周国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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