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百纳千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601 第 042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601 第 0425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千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事项提供法律服
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
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不存在
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及印章均为真实;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必备的信息
披露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剧集作品专有许可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专有
许可使用协议》”)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百纳千成及其控股子
公司上海美纳光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纳光璟”)本次签署重大合同
的交易对方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科技”)。

     根据优酷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优酷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692301188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沈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9年08月26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6层2601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广
                     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
 经营范围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珠
                     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
                     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家具销售;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
                     批发;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优酷科技系依据中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优酷科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签署《专有
许可使用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百纳千成、美纳光璟分别与优酷科技签署了《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及其附件。该等合同已分别经百纳千成、美纳光璟及优酷科技盖章。

     因此,上述《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已经交易各方合法签署。

     (二)合同的内容

     《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内容涉及剧集信息、合作和授权内
容、播出模式、合作费用、版权文件和介质交付、宣传和推广、招商和营销合
作、周边合作、定义与解释、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不可抗力、保密条款、通知和送达、双方陈述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
决、其他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纳千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美纳光璟本次签署重
大合同的交易对方优酷科技具备签署《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
《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已经交易各方合法签署,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                       李   芳:_______________




                                           张   松: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