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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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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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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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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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福州市鼓楼区铜
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均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3,457,9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6.54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436,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3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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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茂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刘茂锋先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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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2.选举叶宇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叶宇煌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3.选举林梅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林梅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4.选举缪福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缪福章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朱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朱霖女士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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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2.选举陈章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陈章旺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3.选举欧永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欧永洪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方晖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方晖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2.选举詹智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83,455,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詹智勇先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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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3,455,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12%;反对 2,700
股 ,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中 小投 资者 股东 所 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12.32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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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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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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