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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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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据审计部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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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两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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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