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的》的公告2023-08-18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3-033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 董事石磊先生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102 号)和《结案通知书》(广东证监结案字[2023]2 号) ,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石磊:
经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
行为:
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
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股权,交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
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
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
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
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业务收入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4,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也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9.75%和 15.67%,其中,
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 的销 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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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 虚 增 业 务 收 入 65,351,534.49 元 , 虚 增 成 本 45,857,126.41 元 , 虚 增 利 润
19,494,408.08 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了 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你于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担任宜通世纪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存在履职尽
责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
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
形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结案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石磊、李伟:
2022 年 11 月 4 日,我局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认为,石磊、李伟的涉案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
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石磊、李伟不
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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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等相关文件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将充分吸
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履职水平,依法依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对董事石磊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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