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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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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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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
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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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3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3 年 10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
惠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2
名,代表股份 376,220,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36%。其中,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275,8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截
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311,921,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11.3118%。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 会网络投
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3 名,代
表股份 64,299,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8%。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4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7 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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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同意 375,850,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18%;反
对 3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82%;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4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1.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7   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 375,84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01%;反
对 3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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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雅雄




                                               经办律师:

                                                              夏英英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