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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捷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023-11-25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
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发出时间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