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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达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3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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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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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3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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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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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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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
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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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新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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