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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壕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7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3.57 元/股调整为 3.49 元/
股。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且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30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归属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归
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4.80 万
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
述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内归属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更好地适应公司
发展规划需要,更清晰地体现公司核心产业和公司发展战略,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公
司名称、证券简称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
称,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红波、郭敏、崔凯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