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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膜科技: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2023-10-30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3-082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共计
101,003,513.2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
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2023-066)。本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于近日收到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现就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2023 年 10 月 25 日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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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执行董事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公司与被告临潼城投公司、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债
权并未实现。


                                        2
    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与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签订《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
理厂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因案涉合同工程款纠纷,
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
决书。西安绿源公司不服该判决书并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判。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因西安绿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
执 172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22-009 号、2022-060 号、2023-007 号公告。


    2、二被告共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1)二被告支配第三人虚假公示信息,第三人实收资本显著不足;


    (2)被告管委会恶意转让股权、持续对第三人进行过度控制和侵害;


    (3)被告临潼城投公司故意放任被告管委会,行为上与被告管委会构成一致行
动人,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


    (4)二被告财产未独立于第三人财产,二被告应当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
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
(包括工程款 79,156,428.26 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的利息、诉讼费 436,359 元和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
分 之 一 点 七 五 计 算 的 加 倍 部 分 债 务 利 息 , 截 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暂 共 计
94,003,513.22 元)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向原告赔偿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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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 7,000,000.00 元;


    上述两项合计金额共为:101,003,513.22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总
计 5,838.09 万元,其中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3,456.09 万
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2,382 万元。上述未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
纠纷,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诉讼案件
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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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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