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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2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董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1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2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3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4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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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就其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
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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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湖南证监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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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
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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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5 号》《公
司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与本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身份证    工作单位和      联系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公司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号码        职务        电话                                         内容                时间
            名                                        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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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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