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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3年6月)2023-06-12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
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
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七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
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九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
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
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
工作。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
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
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
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
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信息登记
(见附件1),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
件。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形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
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证件号码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



       接待地点



       接待时间



       备    注
附件二:

                              承 诺 书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
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
卖你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有效期为
六个月;
    (八)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