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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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
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新能源”)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鸿晖新能源签署的《单晶硅片
购销框架合同》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
处。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鸿晖新能源本次签署《单晶硅片购销框
架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三)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鸿晖新能源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
要报备文件予以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鸿晖新能源签署的《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鸿晖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交易对方
为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新能源”)。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晟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2W1EY93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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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3,084.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7 月 21 日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 99 号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华晟新能源为依法设
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鸿晖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
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鸿晖新能源与华晟新能源签署《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
1、根据鸿晖新能源与华晟新能源签订的《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单晶
硅片购销框架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已经鸿晖新能源与华晟新能源
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鸿晖新能源与华晟新能源签订的《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约定华
晟新能源自 2023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1 月期间向鸿晖新能源采购单晶硅片,总供
货量 15GW,每年供货量约 5GW,买卖双方具体购销数量及付款时间以双方签
订的“月度采购订单”为准。《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就产品规格、数量与定
价、支付方式、交货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保密、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华晟新能源具备与鸿
晖新能源签订《单晶硅片购销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单晶硅片购销框架
合同》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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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鸿晖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刘渊恺
经办律师:
徐小平
202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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