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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鹏飞: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05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3)057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5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
月5日上午9:15至2023年7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
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
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
119,168,7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41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3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3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4%。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56,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881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56,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881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张京豫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因此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张倩女士、齐
昌凤女士、张光明先生及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15%;
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1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15%;反
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崇庆、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