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7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
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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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
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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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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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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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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