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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草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7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

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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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

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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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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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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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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