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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 ,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
         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
         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
         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 二章 信 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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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 则》、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 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 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 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 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 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 信息 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 ,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 事件 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 信息 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 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 形,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 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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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 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 承诺 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 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的信
           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 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 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 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 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 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 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 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 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 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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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 、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
                  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


           (三)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后的
                  一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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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编制 并披
           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均
           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 、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 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不得
           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 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 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 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 ,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 当然
           免除。


                        第 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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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 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
       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 其 履行
       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 、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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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 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 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 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 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的 规定 办理
           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的相 关规
           定。


                              第 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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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 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 ,应
             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 分 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 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 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数额标准。已按照前 述履 行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 委托 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披露数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 程序 后及
              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 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二十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 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 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除应及时披 露外 ,
                     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
                     或审计并披露,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的认定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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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 制 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第 四节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 用中 文文
              本。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 、过
              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 余重 复的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 业务 专区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 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 替信
              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 临时
              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 、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 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0
                               第 四章 信 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 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 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和 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信息披露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
                      管理人员,并组织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 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 书面
             同意。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11
                           第 五章 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实 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 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 责人 均是
             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事项 的义
             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者 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 及时 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 重大 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 以积 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 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 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和主 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应参 照公 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 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 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 按照 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 股公 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 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 责人 ”)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 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2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 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 担保 等事
             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 大事
             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 决、
             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 股子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 相关
                      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有
                      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 套文
                      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 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 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 董事
                      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 自行 对外
             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 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 宜,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 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 股票
             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13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配偶、 父母 、子
             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以 及所 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 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七条   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 情况 时,
             应当指派专人立即、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 交相 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 构报 告、
             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 的进程 :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 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 户风
                    险;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 者 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 务重
                    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 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 施 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 情况 发生
             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解决 措施


                                        14
             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 上述
             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 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 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 要内 容书
             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六章 信 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节 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 ,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认;




                                       15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二节 董 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 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 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 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 ,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 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 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 不予 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 立董 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 检查
             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关



                                        16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 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 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 事会
             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 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 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做好其所在单位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 。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 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七章 档 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 董事
             会办公室和档案室负责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 董事
             会办公室和档案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 八章 保 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息的 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 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 司部 门与
             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 司、


                                          17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 指标 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 关当
             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 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 九章 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 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 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监 督情况 。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 十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 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
             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 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七十一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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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 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 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 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 供内
              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 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 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 资者
              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 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 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 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 动易
              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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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 二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 、平
             等、以事实为依据、注重诚信,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 动易 平台
             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 与依 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八十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 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 得在 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遵循以下内容规范:


             (一)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
                    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
                    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二)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
                    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
                    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
                    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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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的信 息进
             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 十一章 处 罚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 、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 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 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 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 关当 事人
             的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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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 括少 数股
             东权益金额。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 数股 东损
             益金额。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编制合 并财 务报
             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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