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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

                                  第 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
         司规范运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 二节 人 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 酬和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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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 三节 职 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 、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 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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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第 四节 议 事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 知时
           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
           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与记录人员 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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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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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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