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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

                                  第 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 江我
         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 二节 人 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必须 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 ,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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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为会计 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
           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 ,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 三节 职 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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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 ,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 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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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 ,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 四节 议 事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 知时
           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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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 、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 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
           工作细则如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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