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6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
第 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 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结构 ,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 范运
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 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 二节 人 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 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 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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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规定 履行
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 三节 职 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
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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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 的建
议。
第 四节 议 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 ,但 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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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 善保
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
第 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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