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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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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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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炬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00 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仓兴街 10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光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2,195,1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2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7,694,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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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500,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84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094,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24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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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2、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3、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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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4、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188,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87,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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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82,192,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1,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8、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39,159,897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93,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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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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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晓帆



                                                                                                                                                           年              月             日




上 海  杭 州  北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香 港  青 岛  厦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海 口 长 沙  伦 敦  西 雅 图  新 加 坡 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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