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锦天城关于炬华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10-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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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华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激励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1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炬华
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
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
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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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
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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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
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炬华科技为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刘晓松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5 月 14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本次列入激
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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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 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
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2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6、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5.22 元/股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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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
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 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一)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
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4 日,因此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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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
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告(致同审字(2023)第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332A013152 号):1、2022
第一个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
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1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年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第二个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为 150,631.75 万 元 , 较
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 3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增长 24.47%;2、2022 年经
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审计的公司归属于上市公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35,590.74 万元,剔除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后的金额为
37,610.50 万元,较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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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增 长
31.16%;公司业绩满足第一
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绩效考核
指标,并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当
期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
(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 42 名
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 象的 实际 激励对象中,其 2022 年度
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均
A(优 B(良 C(合 D(不合 为“A”、“B”或“C”,
评价等级
秀) 好) 格) 格)
拟归属股份可全部归属。
90>S≥ 85>S≥
评价分数 S≥90 S<80
85 80
个人层面
100% 100% 100% 0%
归属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
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合
计 42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 50 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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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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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2023 年 10 月 24 日
上 海 杭 州北京深圳 苏州南京 重庆成都 太原香港青 岛厦门天津 济南合肥 郑州福州南 昌西安广 州长春武汉 乌鲁木齐海 口长沙昆明 伦敦西雅图 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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