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新伟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一:陈显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一致行动人二:方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 年 7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恒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江春华、罗新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 指 陈显龙、方文 人 泽润投资、受让方 指 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一)》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指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 姓名 江春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罗新伟先生 姓名 罗新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101051970********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 姓名 陈显龙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6******** 4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文先生 姓名 方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320106196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 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及方 文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控制结 构如下: 5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资金需求及偿还部分质押 债务,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 先生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前次权益 变动完成之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219,217,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55%。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方文先生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 10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江春华先生、 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股数量由 219,217,471 股减少至 219,110,071 股,持股比例由 36.55%减少至 36.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泽润投 资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无限售流 通股份合计 35,5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92%,其中江春华先生拟转让 16,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罗新 伟先生拟转让 1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 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股数量由 219,110,071 股减少至 183,610,071 股,持股比例由 36.53%减少至 30.61%。 变动前持股 变动前持 变动后持股 变动后持 股东名称 变动时间 变动方式 总数(股) 股比例 总数(股) 股比例 江春华 注1 协议转让 76,027,137 12.67% 59,527,137 9.92% 罗新伟 注1 协议转让 76,404,216 12.74% 57,404,216 9.57% 注 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 8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变动前所持股份 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76,027,137 12.67% 59,527,137 9.92% 江春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006,784 3.17% 2,506,784 0.42%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020,353 9.51% 57,020,353 9.51% 合计持有股份 76,404,216 12.74% 57,404,216 9.57% 罗新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101,054 3.18% 101,054 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303,162 9.55% 57,303,162 9.55% 合计持有股份 37,427,000 6.24% 37,427,000 6.24% 陈显龙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356,750 1.56% 9,356,750 1.56% 有限售条件股份 28,070,250 4.68% 28,070,250 4.68% 合计持有股份 29,359,118 4.89% 29,251,718 4.88% 方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9,359,118 4.89% 29,251,718 4.8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219,217,471 36.55% 183,610,071 30.61%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6,823,706 12.81% 41,216,306 6.8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2,393,765 23.74% 142,393,765 23.74%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来源为恒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持有的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乙方 1:江春华 乙方 2:罗新伟 (二)转让标的 9 1、江春华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2.75% 股份(即 1,650 万股),罗新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 总股本的 3.17%股份(即 1,900 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5.92%股份(即 3,550 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60 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 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股票收盘价格的 99.8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 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269,800,000 元,其中乙方 1 股份转让价 款 125,400,000 元,乙方 2 股份转让价款 144,40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 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 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 26,980,000 元(总 价款的 10%),剩余转让价款 242,820,000 元(总价款的 90%)应在标的股份 变更登记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 10 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 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 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者(2)要求乙 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 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 1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 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 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 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 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 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 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 11 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3,610,0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泽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5,5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春华先生、罗新 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的质押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江春华 76,027,137 12.67% 23,450,000 30.84% 3.91% 罗新伟 76,404,216 12.74% 7,740,000 10.13% 1.29% 陈显龙 37,427,000 6.24% 7,466,800 19.95% 1.24% 方文 29,251,718 4.88% 0 0.00% 0.00% 合计 219,110,071 36.53% 38,656,800 17.64% 6.44% 九、其他相关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与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为一致行 动人,是恒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长;罗新 伟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总经理;陈显龙先生任恒华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方文先生任恒华科技市场总监。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 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 清偿对公司的负债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其及其关联方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12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元/股) (股) 比例 2023 年 1 月 集中竞价 8.34 26,200 0.0044% 2023 年 3 月 集中竞价 7.87-8.66 4,739,555 0.7901% 方文 集中竞价 2023 年 4 月 7.19-8.81 13,256,110 2.2099% 大宗交易 合计 - - - 18,021,865 3.0044% 上述股份减持情况方文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除前述变动情 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 江春华 方 文 罗新伟 陈显龙 2023 年 7 月 3 日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显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 公司 地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 江春华 北京市海淀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罗新伟 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石景山区 人名称 陈显龙 人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方文 北京市海淀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 否 为 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 司 第 一 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 益 变 动 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披 露 前 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 益 的 股 份数 合计持股数量:219,217,471 股 量 及 占 上 市公 合计持股比例:36.55% 司 已 发 行 股份 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务 人 拥 有 权益 合计持股数量:183,610,071 股 的 股 份 数 量及 合计持股比例:30.61% 变动比例 在 上 市 公 司中 时间:二级市场减持权益变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拥 有 权 益 的股 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份 变 动 的 时间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 是 否 已 充 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17 信 息 披 露 义务 是 □ 否 √ 人 是 否 拟 于 未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来 12 个月内继 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续增持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 否 在 二 级市 是 √ 否 □ 场 买 卖 该 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 股 股 东 或实 际 控 制 人 减持 时 是 否 存 在侵 是 □ 否 √ 害 上 市 公 司和 股 东 权 益 的问 题 控 股 股 东 或实 际 控 制 人 减持 时 是 否 存 在未 清 偿 其 对 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是 □ 否 √ 公 司 为 其 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 损 害 公 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 益 变动 是 否 需 取 得批 是 □ 否 √ 准 是 否 已 得 到批 不适用 准 1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 江春华 方 文 罗新伟 陈显龙 2023 年 7 月 3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