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3-06-15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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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3)法意字第 2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
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
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贵司答复关于“汇金供应链业务
是否属于《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
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 号)中规定的地方国有企
业所不得从事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一事,根据贵司的陈述
以及保证提供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金供应链)部分资料真实的情况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依据事实及法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宝丰钢材采购项目
钢材买卖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
行电子回单、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结算单;
2、《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材料/设备采购
合同》及《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结算单》、农行 e 信
凭证;
3、《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XTJ-YF-MT-CG-20220111)
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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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鑫同久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结算单》;
4 、 《 煤 炭 买 卖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CDT-SXGS-YC-2201-0007-CM)、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唐瑶池
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结算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
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 号);
2、《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
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
4、《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
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 号)等。
第二部分 法律分析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
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 号)第二条“认真识别认定融
资性贸易业务”之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
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
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
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
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
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故融资性贸易是指
企业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同一实际控
制人或互为利益相关方的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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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护,以贸易为名、资金拆借为实的违规业务。
根据贵司提供的山西鑫同久工贸易有限公司(汇金供应
链持股比例 60%)与陕西九九赢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
炭买卖合同》,山西鑫同久工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电瑶池
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网上银
行电子回单、结算单;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汇金供应链
持股比例 100%)与河北亚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
合同》、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的《标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网上银
行电子回单、结算单均说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不具
有关联性,以及上下游之间不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且上述合
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基本形成闭环,以及根据贵司陈述,
对货物流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汇金供应链业务具有真实贸易
背景,不存在从事融资性贸易的现象,具体理由如下:
1、汇金供应链的代理采购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指采购方
(即为客户)拥有成熟且稳定的销售渠道,但由于缺乏采购
渠道或自有资源有限,无法扩大业务规模,采购方在向汇金
供应链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公司帮助其采购销售方资
源,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提货。代理销售:指销售方(即
为客户)拥有成熟且稳定的货源供应渠道,但由于缺乏销售
渠道或者自身资质无法达到终端客户准入条件而不能实现
销售,汇金供应链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帮助销售方顺利以
最优的价格实现销售。
2、汇金供应链的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供
应链服务,具体指汇金供应链从生产商采购货物,销售给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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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客户,执行并完成采购、仓储、加工、物流、销售等完整
的供应链条,赚取贸易差价的业务。
3、汇金供应链公司无论是代理业务还是自营业务,都
以经营钢材和煤炭业务为主。钢材的终端客户主要是中铁、
中建等建筑类客户,煤炭的终端客户主要是中国电力投资集
团、华能集团、大唐电力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等央企
为主的电力集团,经营的钢材和煤炭最终都用于了国计民生
和生产建设。
综上,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
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 号)之规定,结合汇金
供应链利用多年业务积累的经验与资源以及上市公司背景,
协助客户整合销售渠道或采购渠道,贸易业务均有商业实质
及贸易背景,不存在以贸易为名、资金拆借为实的违规业务。
故汇金供应链业务不属于《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
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 号)
中规定的地方国有企业所不得从事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贵公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
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
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
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
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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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
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
产生影响。
三、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最终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取决于
协议双方谈判结果,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
态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使用时参考,未经本所同意,
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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