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3-10-19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合同价款 112,548,520.1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天源”)收到了河北省廊
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8 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9 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2”),法院就汇金天源起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福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
汇金天源起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
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通知书 1
1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汤福根
被告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诉讼代理人
关键 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吕悦 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3)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00,857,158.09
元;
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 为 3.45%)计
算的利息(暂时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共计人民币:6,272,762.59 元;
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750,000.00 元;
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
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
上述①、②、③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07,879,920.68 元。
(4)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2
“合同”),其中原告为合同乙方,被告一为合同甲方。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
期:2020 年 6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合同总金额(含税)
为人民币 580,153,373.67 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
式:首付款: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60%为首付款;验收款:本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提供全套竣工文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到合同价总额的 100%。”
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签订《廊坊市云数据
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其中原告为协议乙
方,被告一为协议甲方。变更协议约定:“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截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止,乙方基于上述合同已经完工的工程量总价款为¥448,949,182.29
元。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348,092,024.20 元,剩余应支付工程款为
¥100,857,158.09 元,待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甲方予以支付。2、甲、乙双
方确认:原合同中乙方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乙方不再执(履)行,原合同金额做
相应调减;乙方基于原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按原合同执行。”
2021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汤福根自愿以其
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 的股权 ,为主合同所涉及被告一应承
担的债务及责任义务进行担保。同时,该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人民币 470,913,602.69 元,以及
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应由被告一承担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款项的支付
义务、履约保证金(各种保证金及押金等)的返还及资金占用费的承担义务、违
约责任的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以及应协助原告完成相关事务等),并担保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合同款项最晚付
款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二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202109166277)。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告二、被告三及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
订了《关于股权质押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三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原告在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为原告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罚息、利息损失、违约金、资金占用费、
3
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住宿费、交通费、
差旅费等与实现债权相关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权期限届满后三年。
2021 年 12 月 2 日,被告三之股东——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担保
出具了股东决议。
现本工程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竣工验收合格,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
单位、建设单位均签署了《验收报告》。依据《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
被告一应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总额的 100%。且双方在《变更
协议》中已确定了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数额,其名为变更协议,
实为结算协议。因此,被告一应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变更协议》确定
的剩余应付工程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虽经多次催收,被告一均未付款。工
程款不予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合同》及《变更协议》均
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按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一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综上,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
所请。
2、受理通知书 2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汤福根
被告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诉讼代理人
关键 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吕悦 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4
(3)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4,392,884.08 元;
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75,715.36
元;
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00,000.00 元;
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
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
上述 ①、②、③项金额合计人民币:4,668,599.44 元。
(4)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 UPS 及
边柜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原告为合同乙方,被告一为合同
甲方。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1,964,420.4 元。付款方式:首付款:本合同签订
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之日起 60 天内,甲方
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8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17,571,536.32 元;验收
款:竣工验收后,2021 年 12 月 20 日之前付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
额的 20%款项,即人民币 4,392,884.08 元。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1)合同
总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软硬件节费明细表,(3)项目各方签
字的《合同设备材料初验报告》。”
2021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汤福根自愿以其
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的股权,为主合同所涉及被告一应承担
的债务及责任义务进行担保。同时,该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人民币 470,913,602.69 元,以及
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应由被告一承担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款项的支付
5
义务、履约保证金(各种保证金及押金等)的返还及资金占用费的承担义务、违
约责任的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以及应协助原告完成相关事务等),并担保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合同款项最晚付
款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二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202109166277)。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告二、被告三及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
订了《关于股权质押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三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原告在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为原告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罚息、利息损失、违约金、资金占用费、
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住宿费、交通费、
差旅费等与实现债权相关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权期限届满后三年。
2021 年 12 月 2 日,被告三之股东——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担保
出具了股东决议。
现本工程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竣工验收合格,《验收报告》中验收结论为:
“已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设备的供货,安装以及通电调试,符合设计要求,
请各单位予以确认。”且原告已向被告一提供了全额发票,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被告一应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验收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虽经多次
催收,被告一均未付款。合同价款不予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合同》第十五条第 1 款约定“1.如甲方付款有迟延的,对迟延支付的款项应按
日万分之四(0.04%)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迟延付款超过 30 日的,超期
的时间以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日 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甲方迟
延付款行为给乙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其它经济损失,最高不
超过逾期金额的 4%。”因被告一迟延付款早已超过 30 日,按合同约定应承担每
日 1%标准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金额的 4%。故原告请求按逾期金额 4%
的标准,由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综上,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
所请。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6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结案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 案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机构
案号 原告 被告 进展情况
号 由 (元) 名称
(2021)晋
0781 民初 合
山西鑫同 山西省焦炭集
2365 号、 同
1 久工贸有 团益隆焦化股 19,894,235.05 山西省介休法院 法院执行中
(2022)晋 纠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0781 执 191 纷
号
依米康智能工
特灵空调
程有限公司(反 合
(2023)陕 系统(中
诉原告)、重庆 同 西安市雁塔区法 已立案,法院开庭
2 0113 民初 国)有限 1,803,469.79
云兴网晟科技 纠 院 审理中
15842 号 公司(反
有限公司(反诉 纷
诉被告)
第三人)
江苏亚 合
(2023)苏 郑州银佳电子
润智能 同 南京市洪泽区 已立案,法院开庭
3 0813 民初 科技有限公 455,587.59
科技有 纠 法院 审理中
3205 号 司、惠泳
限公司 纷
深圳市
合
(2023)粤 汇金天 深圳市赛为智
同 深圳市南山区
4 0305 民初 源数字 能股份有限公 5,132,546.67 已立案,未开庭
纠 法院
23107 技术有 司
纷
限公司
深圳市
合
(2023)粤 汇金天 深圳市赛为智
同 深圳市南山区
5 0305 民初 源数字 能股份有限公 5,187,094.85 已立案,未开庭
纠 法院
23108 技术有 司
纷
限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尚不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
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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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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