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10-25  

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需要,拟将经营范围修订如下:

    原经营范围为:

    超声水表、超声热量表、超声流量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试验机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阀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超声测流技术、节能技术推
广服务;检测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修理;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
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销售;试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普通
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智
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在线
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服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鉴于上述变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拟对《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现修订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声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能仪

表、超声热量表、超声流量计、工业自动控制 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

系统装置、试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 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

元器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阀门制造;配电   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

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   制系统装置销售;试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超声测流技术、节能技术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普通阀

推广服务;检测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运行维 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配电开

护服务;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修理;货物及技 关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

术的进出口;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联网应用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

活动)。                                   管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

                                           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气设

                                           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

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关系发表声明。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〇一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定最低人数时,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独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原独立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现前述情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业人士,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独立董事应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

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属于会计专业人士;主任   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

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 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属于会计专业人士;主任

员会工作。                                 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六)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工作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审查薪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审查薪酬政

酬政策或方案;                             策或方案;

    (二) 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三)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监督;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

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    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作。                                        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提名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会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的人选;                              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
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修改公
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