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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汇中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3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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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汇中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

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

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汇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和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

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

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至少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

道 126 号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力新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汇中股份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88,934,618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983%。其中,参与现场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87,234,286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3533%;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700,332 股,占汇中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0%。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系统进
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汇中股份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

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汇中股份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926,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8,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926,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8,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5-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926,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8,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4.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926,0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 8,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91,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42%;反对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0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宋媛媛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